(2017)鲁1721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保卫与韩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卫,韩君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622号原告:石保卫,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东,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君涛,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石保卫与被告韩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石保卫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保卫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君涛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保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