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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保卫与韩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卫,韩君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622号原告:石保卫,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东,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君涛,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石保卫与被告韩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石保卫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保卫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君涛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保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