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苏雨与张晓琴舒全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雨,舒全伦,张晓琴,杨书林,舒全蓉,重庆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33号之一原告:苏雨,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舒全伦,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晓琴,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书林,女,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舒全蓉,女,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重庆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8494X。法定代表人:李沛。原告苏雨与被告舒全伦、张晓琴、杨书林、舒全蓉,第三人重庆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雨书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雨负担;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苏雨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