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执4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李兵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496号之三李兵: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43680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兵、辽宁盘中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康平县鑫淼商贸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765元,执行费9894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传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