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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鄂天伟与刘启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天伟,刘启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46号原告:鄂天伟,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启萱,女,1998年5月20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鄂天伟与被告刘启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自行补充证据再另行主张权益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天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天伟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