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鄂天伟与刘启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天伟,刘启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46号原告:鄂天伟,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启萱,女,1998年5月20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鄂天伟与被告刘启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自行补充证据再另行主张权益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天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天伟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