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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玉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116号罪犯陈玉忠,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投入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改造。2010年10月28日、2012年6月26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26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2013)温乐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责令陈玉忠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1062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乐清市某酒楼;陈玉忠共同退赔6台电脑主机和一个保险柜及赃款71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乐成街道民丰路某广告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玉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之后还获得过5次月表扬,2次单项表扬的行政奖励,改造表现良好。鉴于罪犯陈玉忠属于重审案件,重审时未将之前两次减刑的刑期共计三年二个月计入已服刑的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报请法院对罪犯陈玉忠关于刑期计算问题依法酌情重新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忠在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行政奖励,未受过行政处罚,并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罪犯陈玉忠被裁定减刑后,刑期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该犯因漏罪被判处刑罚前,原被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为三年二个月。本院认为,罪犯陈玉忠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鉴于罪犯陈玉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原裁定减去的刑期酌情重新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