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姚富与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姚富,男性,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头道沟村。法定代理人:董俊歧,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富与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7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124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吉民再1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通化深鑫煤炭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姚富各项费用10万元;如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约定,恢复(2016)吉05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年8月24日,姚富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3执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