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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永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2014号起诉人李永俊,男,1984年11月18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李永俊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永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稳良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000元;2.判令被告周稳良支付到2015年5月10日止的利息1700元;3.判令被告周稳良支付2015年5月10日之后直到还清的利息;4.判令被告周稳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第三人袁鸿江借款20000元,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还清借款,但被告一直不将该款还给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款项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稳良因毒品犯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4年10月21日送至在云南省四监服刑,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永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