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绍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02号罪犯江绍伟,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绍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2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绍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江绍伟已于前二次减刑时共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绍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绍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江绍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绍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