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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703陈惠铭与刘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铭,刘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陈惠铭,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剑利,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京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铭与被执行人刘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陈惠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