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703陈惠铭与刘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铭,刘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陈惠铭,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剑利,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京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铭与被执行人刘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陈惠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