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与曹忠祥、卞月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曹忠祥,卞月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7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840652618T,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新北路1号。负责人:赵文辉,工商银行大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江峰、金稼祥(特别授权),工商银行大丰支行职工。被告:曹忠祥,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卞月慧,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大丰支行诉被告曹忠祥、卞月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工商银行大丰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忠祥、卞月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曹忠祥、卞月慧的起诉。审 判 员 蔡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