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小霞与张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霞,张学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136号原告:张小霞,女,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寇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学斌,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缺席)。原告张小霞与被告张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学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7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在被告的工程中从事粉刷工作,约定日工资180元,2016年11月工资结束后,约定2017年2月为原告结算工资,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诿不还。被告张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劳务费。被告张学斌结欠原告劳务费177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学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清偿原告张小霞劳务费1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学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虎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领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