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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杜洺淦,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茹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洺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3月,以高洪伟(另案处理)为首的团伙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武候区等地先后有计划有组织的开设超人电玩城、超越电玩城、龙腾会所、金雁大厦11楼、名流花园、茗典茶楼、星豪酒店、康某医院等大量地下赌场。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高某伟开设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开设的超人电玩城地下赌场内负责修理赌博机,后升任赌博机器机修主管,参与赌场内部管理会议,参与赌场的机修管理,安排其他机修工作,招收和考评新进机修,发放机修工资,并根据其管辖的赌博场所的经营营业额,在正常工资外每月获得几百或者上千元的提成。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武昌火车站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涉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受雇为赌场机修,后升为机修主管,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居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以及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才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