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春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春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春甜,女,1977年2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春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春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本院所冻结被执行人韦春甜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春甜在中国工商银行柳江县支行开户的21xxxx83账户存款2200.00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城关分理处的62×××68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