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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曾志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曾志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马坪村千祥园128号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693084XX。法定代表人:陈文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东,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志东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址虽然在福建省,但其已搬迁至福建省鲤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其虽主张已迁址至福建省鲤城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娇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