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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黄淑齐与舒全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齐,舒全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935号原告:黄淑齐,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舒全民,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卢建华,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8月17日开庭时原告本人没到庭,被告当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在延期审理的同月24日庭审中,原告仍未到庭,也没委托代理人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淑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淑齐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