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黄淑齐与舒全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齐,舒全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935号原告:黄淑齐,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舒全民,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卢建华,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8月17日开庭时原告本人没到庭,被告当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在延期审理的同月24日庭审中,原告仍未到庭,也没委托代理人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淑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淑齐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