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孟凡高、秦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孟凡高,秦成,秦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城利民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682703。法定代表人:庞敬贤,行长。被执行人:孟凡高。被执行人:秦成。被执行人:秦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凡高、秦成、秦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世勇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