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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梁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梁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371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 被告:梁宏。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梁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被告梁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称,被告梁宏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碧桂园·凤凰城小区以来,从2014年9月到2017年5月共拖欠物业费2354.55元,要求支付物业费2354.55元及违约金2587.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梁宏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意见,违约金不同意给付。验房时房屋就存在漏的问题,卧室、客厅都存在质量问题,大约2012年左右我装修入住,但上述的房屋质量问题依然存在,至今也未修好;物业解释为排水管道有问题导致房屋漏雨。被告要求原告对房屋进行维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碧桂园·凤凰城”小区物业服务项目。2011年8月3日,被告梁宏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被告办理了“碧桂园·凤凰城”小区入住手续,被告的住宅面积为59.46平方米。被告从2014年9月到2017年5月共拖欠物业费2354.55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入住登记表及碧桂园·凤凰城物业及资料移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应该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4年9月到2017年5月拖欠的物业费2354.55元。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其与房地产开发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诉处理。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从2014年9月到2017年5月的物业费2354.5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梁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