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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罗华儒、谭小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罗华儒,谭小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068号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建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曾玫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观斌,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华儒,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被告:谭小燕,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儒、谭小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