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罗华儒、谭小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罗华儒,谭小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068号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建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曾玫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观斌,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华儒,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被告:谭小燕,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儒、谭小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