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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德华,余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谢顺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德华,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亚琴,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余德华、余亚琴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由三部分构成:以4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4日;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5日至2015年10月8日;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3047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德华、余亚琴银行存款21284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余德华、余亚琴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