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文芝诉赵文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芝,赵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51号之一原告:赵文芝,女,194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7楼107号。被告:赵文成,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纪镇屯村北大街南2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冀0208民初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文成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