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洪元申请执行陈华元承揽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元,陈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元,住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村委会。被执行人陈华元,住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村委会。本院在执行陈洪元与陈华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做出的(2017)云232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陈华元支付原告陈洪元报酬25000元,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案件受理费467元,由被告陈华元承担233.5元。”经确认,申请人陈洪元申请执行陈华元应限期给付的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5元请求,本院经过采取扣划陈华元的银行存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陈洪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云232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给付内容:由被执行人陈华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洪元人民币10233.5元,已按申请执行标的要求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