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树清、青岛太星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清,青岛太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清,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太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基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树清与被执行人青岛太星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胶劳人仲字(2016)第1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6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胶劳人仲字(2016)第115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