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达公司诉驰弘广告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渭南驰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2548号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路16号创业大厦223室。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驰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驰弘广告),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解放路中学综合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陈安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达公司诉被告驰弘广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被告在网络媒体上散播的侵权言论;2、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公众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对原告的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万元人民币;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销售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开始,被告以原告欠其广告费为由,多次闯入原告经营场所索要所谓的广告费用,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但不理睬,反之变本加厉在原告经营场所无理取闹,原告公司员工多次拨打110报警,被告均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离开,此后,被告以各种方式造谣生事、恶意中伤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办公经营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经营收入大幅下跌,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驰弘广告辩称:1、在车体横幅和人工横幅的内容来看,应当是民工讨账用语,也是民工讨账的行为,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华商论坛上的发帖及其他评论,均为网络用户的自发行为,而与被告无关。2、原告以民工讨薪行为混淆视听,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未结算的工程款200余万元,但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原告催款,被告并未捏造事实、散播谣言。3、原告的名誉损失及销售损失,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权损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10万元的名誉损失及销售损失。原告万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邮箱截图2张,证明驰弘广告4号邮箱发给万达公司工作人员的邮件,邮件名称为“万达催款活动”,此证据证明被告驰弘广告损害万达公司名誉的行为;2、邮箱截图9张,证明驰弘广告4号邮箱发给万达公司工作人员的邮件,内有照片九张,照片内容与催款活动内容一致,与证据1相互印证,证明驰弘广告在不同地点游行,损害万达公司名誉行为;3、视频截图16张,证明被告驰弘广告以原告万达公司拖欠其广告费为由在渭南电视台做节目,节目内容为:“国际化大企业光环下的那些债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驰弘广告实施损害万达公司名誉的行为。4、照片6张,证明被告驰弘广告雇佣人员以万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向万达公司示威、悬挂横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驰弘广告损害万达公司名誉的行为;5、网络截图18张,证明驰弘广告在网络上、华商论坛、经济日报肆意扩散、损害万达公司名誉的行为。对原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驰弘广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都与被告驰弘广告无关,被告驰弘广告亦未授权他人所为。原告万达公司欠款也并非被告驰弘广告一家,不排除其它债权人行为。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原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驰弘广告分别在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5日,以驰弘广告4号QQ邮箱(2054369724@qq.com)向原告万达公司工作人员黎明(782513397@qq.com)邮箱发邮件,邮件内容涉及“关于万达催款车辆游行抗议活动细则”及现场照片9张,其中活动细则内容为“1、时间:2017年元月2日。2、参与公司:驰弘、中信。3、投入车辆:车型不限,共计5辆作为载体,悬挂横幅进行声讨。……6、横幅内容:万达无耻,赖账不还!呼唤良知,抵制万达!”游行车辆车载横幅内容为“呼唤良知、抵制万达。万达无耻、赖账不还。”;2016年8月2日,被告驰弘广告在WNTV都市频道做节目,节目内容为:“国际化大企业光环下的那些债务”;2017年1月16日,被告驰弘广告雇佣人员以万达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在原告万达公司门前手持“万达无耻、赖账不还”、“呼唤诚信!呼唤良知!远离万达!远离万达公司!”横幅,部分人员身着“万达赖账不还”、“万达无耻”的白色衣服,发送“揭开万达的虚伪面纱”的传单,后消息在华商论坛等多家网站扩散;2017年1月18日,被告驰弘广告就1月16日的情形在华商论坛、经济日报等媒体宣传继而在其他网络宣传。另查,被告驰弘广告提出原告万达公司拖欠其广告费200多万元,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名誉权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本案中,被告驰弘广告通过网络媒体、游行活动,使用过激的言语诋毁原告万达公司,原告万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相互关联印证,被告驰弘广告的行为对原告万达公司的名誉和社会地位造成影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原告万达公司要求被告驰弘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被告在网络媒体上散播的侵权言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万达公司要求被告驰弘广告通过公众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万达公司要求被告驰弘公司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请,该名誉损失的数额过大,本院酌定为30000元。原告万达公司要求被告驰弘公司赔偿销售损失的诉请,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渭南驰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停止对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在网络媒体上散播的侵权言论。二、被告渭南驰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公司名誉损失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渭南万达公司投资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渭南驰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人民陪审员 郝超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