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朱永强与谢健、梁玉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强,谢健,梁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强,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谢健,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梁玉贤,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依据(2014)洪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健、梁玉贤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永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经申请执行人朱永强申请,2017年4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健、梁玉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谢健、梁玉贤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健名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