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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609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