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609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