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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少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少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25号罪犯林少平,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少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少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