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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文龙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22号罪犯程文龙,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文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程文龙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程文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4800元,其中,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8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文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28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