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勇强、刘燕玲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存款45575元(其中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费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