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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晓祥与公安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祥,公安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22行初11号原告:李晓祥,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在外务工,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龚青松,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承泷,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安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20114197119,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祥诉被告公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同意解决原告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祥负担。审 判 长  陈春林审 判 员  熊缨善人民陪审员  聂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