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孙善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孙善忠,李香莲,孙启飞,刘翠华,张海兵,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495-3。代表人李莉,行长。被执行人孙善忠,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香莲(被告孙善忠之妻),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启飞,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翠华(被告孙启飞之妻),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海兵,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小青(被告张海兵之妻),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