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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远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54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周远贵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4年12月26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郫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5月9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周雷 起诉文号 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562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6日,被告人周远贵在郫都区郫筒镇鹃城村9组20号其暂住处,先后提供场所及工具供冯某、李某强、廖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5月8号下午,被告人周远贵在上��地点,提供场所及工具供冯某、李某强、廖某、贺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挡获。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周远贵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审理 查明 事实 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贵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远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远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远贵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周远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自制矿泉水壶等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 杨 蓉 二О一七年 八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