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丁海根,蔡春花,丁杭军,武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江行军。被执行人: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洪庄村。法定代表人:丁海生。被执行人: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园区(裕丰村)。法定代表人:段晓初。被执行人:丁海根,男,汉族,1957年7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蔡春花,女,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丁杭军,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武海红,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421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丁海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63082元【详见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中正鉴评2017第05-B03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8月15日10时至2017年8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王江祺(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9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丁海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王江祺所有。二、买受人王江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