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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谅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谅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谅震,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谅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