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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启良与云南正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良,云南正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杨启良,男,1962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云南正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邹太云,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启良与云南正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4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正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