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强与许香菊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强,许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88号申请人魏强,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许香菊,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定陶县。申请人魏强因被申请人许香菊欠其饲料款16274元,逾期未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许香菊转移财产,申请人魏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香菊在徐州佳合食品有限公司17000元的到期债权。申请人魏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香菊在徐州佳合食品有限公司17000元的到期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