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364号原告:徐某,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浦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徐某与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