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福生与被申请人曹静芸、张雪干、曹南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生,曹静芸,张雪干,曹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152号申请人:李福生,男。被申请人:曹静芸,女。被申请人:张雪干,男。被申请人:曹南,男。申请人李福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静云、张雪干、曹南在郴州市寒溪路恒大华府1栋17YY号房产以及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保全总额为150000元。申请人李福生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资兴市东江迎宾路老蔡队资房权正私字第00036X**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福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静云、张雪干、曹南在郴州市寒溪路恒大华府1栋17YY号房产以及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保全总额为150000元。查封申请人李福生所有的位于资兴市东江迎宾路老蔡队资房权正私字第00036X**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福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