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念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念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念志,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3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念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念志及其辩护人林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28日21时许,吸毒人员何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与谭某一同去到被告人何念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鱼塘边的一个松皮棚内进行吸食。随后,何念志、陈某、麦某相继一起参与吸食氯胺酮。2017年5月29日1时许,民警到该棚内将正在聊天听音乐的何念志、何某、谭某、陈某、麦某抓获,当场起获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93克,在一胶碟上起获白色粉末净重0.04克以及吸管等。上述五人现场尿检均呈氯胺酮阳性。经鉴定,以上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念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毒品及称重取样、音箱的指认笔录;证人谭某、何某、陈某、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毒品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移交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笔录;伦教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证明、释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查获经过、缴款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念志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念志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念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何念志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念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何念志的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3.被告人何念志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何念志患有疾病,不宜羁押,建议对被告人何念志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念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何念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何念志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因该案被羁押,羁押时间为四日。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念志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念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念志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念志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念志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并非初犯、偶犯,故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且本院综合考虑认为,对被告人何念志不宜适用缓刑,故该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念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6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念志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何念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之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拘役一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已扣除因前罪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岑蕴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