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松与陈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松,陈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304号原告:顾松,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怡洁,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卢峰,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松与被告陈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松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顾松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