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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483、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搏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搏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483、448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边群鑫路星光小学旁。法定代表人:钱华新。被执行人:汕头市搏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盐鸿镇乌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楚炼。关于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搏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65、8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前案5万元、后案3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公安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本院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并经催办,未有回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没有申报财产,我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483、4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罚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夏存友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