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x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9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xx,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大方镇大方村委中四村**号。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西约新街五巷*号*楼。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xx于2017年4月25日23时,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22.1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卢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奕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孟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