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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苗永革与杨丽勇、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革,杨丽勇,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67号原告:苗永革,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恩,张晓东(实习),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勇,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s213线杨刘庄段路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永革与被告杨丽勇、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永革诉称,2017年3月29日5时30分许,原告苗永革驾驶豫E×××××/豫E×××××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告杨丽勇驾驶的豫E×××××/豫E×××××半挂车在路边停放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苗永革、杨丽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豫E×××××/豫E×××××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阳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自行委托的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现其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永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