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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汪应平、李心珍、胡兆格、汪志静、钟祥市青云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汪应平,李心珍,胡兆格,汪志静,钟祥市青云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6191-1。负责人:陈鲜,行长。被执行人汪应平,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泉口村*组12,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3********。被执行人李心珍,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泉口村*组12,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4********。被执行人胡兆格,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金山村*组*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7********。被执行人汪志静,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襄沙大道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被执行人钟祥市青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泉口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25479B。法定代表人:汪应平,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汪应平、李心珍、胡兆格、汪志静、钟祥市青云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抵押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