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谭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保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申请人谭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谭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