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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谭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保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申请人谭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谭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