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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学中与曾孔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中,曾孔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41号原告王学中,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曾孔香,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王学中诉与被告曾孔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受理,并向原告王学中邮寄送达了(2017)黔2325民初134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受理通知书》第八项告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的第二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定舟人民陪审员  蒙声亚人民陪审员  徐廷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