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学中与曾孔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中,曾孔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41号原告王学中,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曾孔香,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王学中诉与被告曾孔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受理,并向原告王学中邮寄送达了(2017)黔2325民初134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受理通知书》第八项告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的第二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定舟人民陪审员 蒙声亚人民陪审员 徐廷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