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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玉君、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君,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君,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玉君与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