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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扶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05号之一被执行人扶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扶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扶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3月15日向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9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