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党志平与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01行初27号原告党志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马怡宏,系该院检察长。原告党志平因诉被告永靖县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党志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支付因(2014)永靖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永靖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致良诈骗罪中涉案的诈骗金额(党志平与董致良合法签订的售房协议中9万元定金),原告党志平向永靖县检察院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永靖县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现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向原告党志平进行法律释明,人民检察院系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不适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志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小焱代理审判员 孙广红人民陪审员 包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