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海英与被执行人张淑春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海英,张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66号之二申请人:代海英,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淑春,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淑春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2907012044088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1.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