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海英与被执行人张淑春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海英,张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66号之二申请人:代海英,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淑春,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淑春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2907012044088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1.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