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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昌喜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2109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陈昌喜,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陈昌喜罚金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昌喜未按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昌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